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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复工复产,离不开法治护航。
受到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面临破产困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功能及时介入挽救,帮助企业尽早摆脱危机,就是为整个市场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
今天(2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程序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条文内容共计21条,涉及预重整的原则、功能定位、适用条件、具体程序操作及其效力等,致力于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有序衔接,提高重整成功率,切实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作用,以更加有力、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供给和优质服务助企纾困,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
预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中的一项新生事物,目前仅在上海等几个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进行实践探索。“作为一份指引性文件,2年时间中易稿30余次”,主笔法官陆韵华说,《规程》的出台,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司法理念的进步,即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司法力量指引、护航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司法适度介入,预重整制度“治愈”危困企业
2年来,上海破产法庭在上级法院指导及院党组支持带领下,根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委市府贯彻落实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任务目标,以及上海高院有关指导意见,制定了《规程》。
什么是预重整制度?陆韵华解释:“好比一个人生病了,通常选择在家休息或去医院治疗,企业经营困难了同理——庭外重组就是自行治疗,不确定性比较多;预重整制度可以理解为在医院留观室,有医护给予适度的医疗救治,查看病因,并决定你是否需要转入病房治疗,也就是正式的重整或破产清算。”
不论是此前窗口接待还是疫情期间,法官们接到企业主有关申请破产的咨询时发现,“中小微企业有需求,但他们又充满了顾虑”,因为如果企业重整失败,将不可逆地进入破产清算,有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贬值。尤其是受到本轮疫情影响的企业,其本身有资产、有商誉,直接破产清算较为可惜。
预重整制度并不是法律对企业的约束,而是一份司法指引。在重整程序前,企业可以申请开展预重整,法庭将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与市场主导作用,降低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失败和破产清算风险。
通过司法适度介入,流程保障、搭建协商平台,一方面鼓励债务人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善尽职责,维持或提高企业的重整价值,给危困企业一个治愈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债权人信心,加强对他们的权益保障。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司法理念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尚无预重整的成文规定,因而撰写《规程》的过程十分慎重。“上海破产法庭挂牌不到半年,就开始研究探索,持续跟踪考察各地预重整制度建立,总结了专家学者的观点,不断修改逐渐成型”,陆韵华说,有一些条文与初稿完全不同,体现了司法理念上的与时俱进。
2019年底,破产法庭受理了一家企业集团的重整申请,该集团母公司在全国各地有400余家分支机构,债权高达700多亿,债权人既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个人投资人。
在这起案件中,上海破产法庭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尝试探索由当事人自荐企业重整过程中的临时管理人,法庭则负责资质审查。“在原有法律制度下,临时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是司法意志的代理人;但在此案中我们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各利益主体共同推荐产生,更能得到各方信任,有利于推动重整计划草案,这样的模式也被写入《规程》第七条有关临时管理人的规定中”,陆韵华说。
在《规程》初稿中,对于谁能申请预重整,有事无巨细的限制,例如规定了员工人数、必须是上市企业、上下游企业超过多少家等。“但是结合审判实践,我们发现中小微企业的需求量很大,上市公司的拯救途径反而比较多,上述规定违背了预重整制度的初衷”,如今公布的适用条件则具有高度概括性,企业发展良好,运作正常,有自行谈判的能力、价值和意愿,法院即可受理相关申请。
作者:周辰
编辑: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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