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现场查获的“上头电子烟”
今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由此,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即为吸毒,贩卖此类物质即为贩毒。今天,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犯罪案。庭上,犯罪嫌疑人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今年7月,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8月,民警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根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静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共计28.8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5日,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今天庭审后,静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贩卖“上头电子烟”为贩毒行为。而在该起案件中,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和电子烟,交易涉网络、寄递和跨地域贩运,交易形式隐蔽。近年来,该院办理新型毒品案件时发现,在新型毒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快递、闪送方式寄递毒品。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其中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问题也涵盖其中。接下来,静安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排查案件中涉及的寄递行业毒品犯罪监督管理问题,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更深层次探索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实现查、堵、截、控多种措施共同发力,不断净化寄递安全环境,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颖文 顾家奇
编辑: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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