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之后,其骨灰入葬手续却迟迟没有落实,兄妹俩因此反目成仇,妹妹埋怨兄长不孝,兄长却称这是母亲的遗愿。
近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应协助原告办理其母亲的骨灰安葬事宜。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母亲骨灰无法安葬导致兄妹反目
原告周女士诉称,其与被告周先生系兄妹关系。2011年9月和2014年9月,父亲、母亲先后去世。兄妹俩因母亲的殡葬问题产生了激烈矛盾。
原来,2010年4月,周先生与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签订《墓穴购销合同》,为年事已高的父母双亲购买了墓穴。2011年父亲去世后已入葬,但在2014年母亲去世时,被告周先生却拒不同意对其进行安葬。周女士曾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入葬手续,但因墓穴证书等相关凭证均在被告处,而原、被告间存在纠纷,故第三人以原告未能提供墓穴证书等材料为由不予办理。
积怨难解,周女士将周先生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母亲落葬涉案墓穴的手续。审理中,她申请追加某公墓经营者为第三人,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手续。
被告辩称系为了遵从老人“遗愿”
周先生则辩称,当初购买涉案墓穴的手续确实是其办理的,相关费用也全部由其支付。母亲去世后,自己当然同意办理入葬手续,并定于母亲去世的第三天入葬,但原告拒绝由其操办入葬手续,双方遂发生激烈争执,原定的墓穴入葬手续也未能办理。
同时,周先生表示,自己其实是在遵从母亲的“遗愿”。因为母亲生前,曾同她的弟弟妹妹说过,死后不要和丈夫同葬在一起。一直以来,原告将母亲的骨灰寄存在公墓处,因另购买墓穴费用过高才起诉要将父母合葬。除非兄妹俩处理好其他有关房产、钱款等问题,否则不同意提供相关凭证。
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则表示,当年,被告电话联系称自己与妹妹发生争吵,故不许原告将母亲入葬涉案墓穴。因原告无法按规定提供购买墓穴合同和墓穴证书等相关材料,故未予协助办理入葬手续。
法院:第三人有义务办理死者落葬手续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墓穴购销合同中注明使用人为其父、母二人,其实质属于为该二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涉案墓穴系供二人殡葬使用,故二人享有对涉案墓穴的使用权。
不过,因该权利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死亡之后,导致权利人实际已无法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民族传统,在母亲死亡后,周女士作为女儿有权代其行使生前已享有的权利,即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为其母亲办理骨灰落葬手续。
在原告已举证证明与其母亲的身份关系,且涉案墓穴落葬权利人确实系其母亲的情况下,第三人有义务为死者办理入葬手续,遂判决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协助原告办理骨灰安葬手续。
在判决书中,法官表示,希望被告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意愿,避免因老人入葬事宜产生更大的矛盾。
案件主审法官唐华萍表示,本案中,兄妹间因存在矛盾纠纷导致老人骨灰长期寄存在外、难以安葬,这样“离奇”的案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但本案也从侧面反映出一类现象:一些子女过于重视自身利益,以致于对父母的生前赡养甚至身后之事进行了选择性的忽视。这样的不良现象,不仅有悖于尊老爱幼、家和万事兴等传统理念,而且其中一些行为也完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作者:周渊 陈卫锋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占悦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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